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学科竞赛,促进学科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结合专业、学科开展的群众性科技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竞赛的宗旨是: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建设良好学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以及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增强校园学术氛围和文化活动氛围,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
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实验室管理处、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认定审核竞赛类别,裁决其他重要事项。工作组下设大学生学科竞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竞赛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年度学校学科竞赛计划,统筹安排竞赛时间,安排竞赛承办单位。
(二)组织二级学院申报下一年度的拟参加的学科竞赛,审批各类学科竞赛。
(三)编制每年的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以及根据预算对各学院申报的参赛活动预算经费进行审批。
(四)协调相关部门为比赛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仪器和设备等。
(五)负责奖励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负责每年评选学科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负责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和学科竞赛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组织好本学院学生参赛工作,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申请表》,制定学科竞赛实施方案。做好学科竞赛组织动员工作,教育学生诚信参赛。
(二)负责承办学科竞赛的组织、命题、评审等。
(三)负责组建教练组,安排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
(四)结合学科竞赛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五)向大学生学科竞赛办公室报送相关文档资料。
第六条 参赛学生职责:
(一)遵守竞赛规则、服从竞赛组织安排,不得违反竞赛纪律,诚信参赛。
(二)参赛人员一经确认不得擅自退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由学生本人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参赛人员竞赛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第七条 承办单位须与参赛学生签订相关协议,参赛作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同意均无权处理。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竞赛时,各教学单位需提前提交申请和工作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后,报学科竞赛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竞赛分类和级别认定
第九条 学科竞赛的类别范围包括:
1.由各级政府部门(党团组织)组织的竞赛。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跨省区、或全省性的与专业相关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2.由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跨省区或全省性的与专业相关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3.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指由学校教学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十条 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
1.国家级: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由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共青团中央等部委主办的各类全国范围内的学科竞赛;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学科竞赛;国内历史悠久、专业性强、认可度高、影响大的竞赛。
2.省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范围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全国高师院校系统组织的各项国家级、区域性和省级学科竞赛;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学科竞赛等。
3.校级:学校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经学校批准的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按照校级学科竞赛对待。
第十一条 竞赛级别划分实行动态认定和调整制度。未列入分类的学科竞赛或因竞赛规模、影响力发生变化的学科竞赛,学科竞赛办公室将根据相关部门文件报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各二级学院积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会、协会、其他学术团体等组织的竞赛。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举办校内学科竞赛。
第四章 竞赛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主要以学校专项经费和二级学院自筹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支持学科竞赛,鼓励吸引企事业单位为学科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可获得竞赛冠名权。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竞赛项目的组织运行费用,包括参赛费、资料费、评审费、专家报告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作品费、设计费、保险费、邮寄费等。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等级。学校对学科竞赛最高的三个等级奖励。其中,冠军、金奖按一等奖奖励,亚军、银奖按二等奖奖励,季军、铜奖按三等奖奖励,设置特等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
第十七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的指导教师,按照《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进行奖金奖励,并依据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时予以赋分。
第十八条 对参赛学生的奖励。
(一)对参赛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认定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二)学校为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
省部级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 ,三等奖奖励100元。
(三)同一参赛项目不重复奖励,按照最高级别的获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科竞赛管理、组织与奖励,仅限于经过学校批准的、以咸阳师范学院名义参加的学科竞赛。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咸师院教字[201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