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0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1613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引领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决定》(咸师院党发〔2015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是由学校依托各二级学院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各类学校、政府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是在学校各类实习基地基础上遴选产生的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章建设目标和条件

第三条通过建设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完成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分为:

1.文科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教育类、艺术等学科专业);

2.理科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3.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

4.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

5.法学实践教育基地;

6.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学校优先支持兼顾多种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学校拟建硕士点学科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可采取一个二级学院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二级学院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

第六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双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建设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

第七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负责人。

第八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学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师资力量能够满足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教学需求。

第九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第三章建设规范

第十条学校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1.学校应主动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输送毕业生等方面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宣传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学生去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之前,应专题介绍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

4.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践场地和实践指导,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成为产学研教育基地。

5.在教学期间,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

6.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教务处或相关二级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二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挂牌

学校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实践教育基地挂“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标牌。

第四章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立项与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采用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二级学院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参与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后立项。

第十五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省、校三级,实施项目管理。承担国家、省、校三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二级学院,每年12月底前需向教务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承担国家、省级项目的,同时报送教育厅、教育部。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到实践教育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立项建设。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结束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所属类别,授予对应称号。

第十六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教务处或二级学院负责代表学校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或专家来学校举办讲座,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教务处或二级学院负责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联络和人员往来工作,安排为基地企业的服务与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十八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经费,按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和财务处,经

教务处和财务处审定后,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实践教育基地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经费10万元,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经费3万元;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经费1万元。学校根据各级基地建设经费批准日期统一划拨。

第二十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是实践教学一项重要的工作,学校和二级学院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并减少划拨经费;考核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划拨经费并取消相关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