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调课和停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8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175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各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学期所有行政班级的课程教学安排必须在上一学期末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学生班级和学校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二级学院因重大活动需要调课、停课的,应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因重大活动需要全校性调课、停课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教师因公差、疾病或急事需要调课、停课时,必须填写《咸阳师范学院调停课申请表》。教师因调课所缺的课时必须及时补上,补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确定

第五条一门课程一学期内调课、停课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调课、停课不超过四学时。教师不得私自与学生协商调课、停课。

第六条教师因公差、疾病或急事需要办理调课、停课手续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一次调课、停课两学时以内(含两学时),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2)一次调课、停课两学时以上(不含两学时),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3)累计调课、停课超过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开课学院必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代课教师须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确有困难无法安排代课教师,应由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提出停课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七条承担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因故需要调课、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安排补课事宜。

第八条在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抽调学生参加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因学校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原因,必须经有关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有关部门需派任课教师出差时,必须取得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不得直接指派教师外出,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任课教师办理调课、停课手续一律由教师本人履行签字审批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通知上课学生班级。

第十一条在教学任务下达后,教学任务若有变更,有关学院必须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学任务变更申请表》,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课表。

第十二条对于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咸阳师范学院调停课申请表

2.咸阳师范学院调整教学任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