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教字〔2014〕第27号
一、课表的作用
课表是教学运行计划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实施课程教学、维护教学秩序的法律依据。课表编排质量的高低反映了学校对课程、教师、学生、教室及教学时间等教学资源优化组合、有效利用的程度。
二、课表编排的原则
1.课表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编排,编排的依据是教学运行计划。课表上反映的课程名称、周学时、任课教师、必须与教学运行计划相一致;
2.课表编排要有利于学生选课和上课,有利于提高时间利用率,有利于教学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3.教学班编排原则: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面向全校开设的选修课根据选课人数按合班(98、120、200人)编排;作业量大、训练要求高的专业课、外语课按行政班编排;因实验设备台数限制的实验课、声乐课、舞蹈课、体育专业技能课、公共体育课将学生分组编班;
4.教学时间编排原则:课表编排以两小节(两课时)为一个教学时间单元,周课时出现单数节时按单双周编排。除集中实践环节、实验课外,理论课禁止三节或四节连排;
5.教学时间分配原则: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专业基础课尽可能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1-4节,7-8节原则上不安排理论课程;公共体育课原则上安排在下午5-8节或课外活动时间,不允许安排在第1-2节;涉及班级较多、编排困难的公共课程和校选课程可安排在双休日;
6.同一个教学班每天上课的学时数分配要尽可能均匀,避免过分集中现象,同一门课程各讲次的间隔安排要合理;
7.同一门课程的不同教学班,在教师、教室、时间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合理安排时间,以利于学生选课;有分级教学要求或学生选择教师要求的同一年级同一个院系的大学英语等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时间上课。
三、课表编排过程
1.在每学期第八周前,各院(系)办理下一学期需要调整的教学计划审批手续。愈期不报者按原计划执行。
2.教学科第九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审定、确认教学运行计划,经审定后的教学运行计划应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原则上不允许再更改。
3.教务科根据教学运行计划第十周按课程承担院系下达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实践环节、学时/学分、起止周、授课对象等。
4.教学科于第十一周根据本学期校级选修课程选课及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学期校选课开课计划及预计人数,下达校级选修课教学任务。
5.各院(系)根据教学运行计划确定理论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的任课教师,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定签名后,于第十三周报教务科,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设置教学任务;任课教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再变更。
6.教务科于第十四周对各院(系)上报的任课教师进行原始数据处理,并编排公共课课表。各院(系)根据教务科提供的公共课课表,于第十五周在指定教室区域内按上述原则编排专业课课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编排不合理的课程教务科可直接予以纠正。
7.在公共课和专业课课表排定之后,由教务科根据教室资源情况编排校级选修课课表,并于第十六周公布下一学期校级选修课程预告及校级选修课程表,学生开始选课。
8.教务科根据学生选课结果对课表进行局部调整,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后,将最后结果于第十八周予以公布。
9.实验课课表由相关院(系)根据实验室资源进行自主编排,于第十四周前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10.劳动课、教育实习、毕业设计等由教学科按培养方案统一安排;各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如:野外写生、专业实习、见习等应在上报教学任务时明确周次,以便其他课程的安排和周课时数的确定。
四、课表的使用
1.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及课表安排编写教学进度表和教案,并按课表规定时间、地点实施班级教学,按计划规定学时数完成教学任务。
2.课表是实施课程教学、维护教学秩序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停课。凡因教学计划内规定(如体育运动会)、法定节假日需要调停课时,由学校统一调整安排。教学计划外原因需调停课时,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备案。
3.教师应按照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教学,不得自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改课表才能满足教学要求时,应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书面向所属院(系)提出具体理由,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方可变动课表。
4.如因教学要求,在教学过程中需更换教学方式(如讲课与实验、习题课互换)时,应提出具体理由,经学生所属院(系)批准后与教务科商洽安排课表。实验课表的变更,在不影响课表上其它课程教学的前提下,由相关院(系)具体掌握。
5.教学过程中因教学参观、教学实习等原因需变更课表时,需提出计划与理由,经院(系)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科具体调整。
6.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病、因事不能按课表上课,需调课时,由个人申请,并提交补课计划,经学生所属院(系)批准,送教务科备案;因自己进修、校外兼职等原因提出的调课申请不予受理;教师因病不能继续上课时,有关教研室应派其他教师代课,如代课确有困难必须换课时,应由教研室提出换课意见,经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于换课前向学生公布。
五、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