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18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申请理由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书必须有学生家长签名;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创业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期间,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清单到所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开学一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退学处理;

(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高职)学制一般为三年,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含非创业的休学和保留学籍),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五年(含非创业的休学和保留学籍)。

申请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专科生延长修业年限不超过三年,本科生延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  提前一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或获得学位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都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和方式,各类课程(含各类教学实践环节及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及各专业应修总学分数由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执行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能力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试以闭卷或开卷笔试方式为主,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可以采用课程设计、论文、实际操作、调查报告、口试、笔试等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计,也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参加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安排与成绩计算方式:

(一)各门课程的考核时间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学期末、教学任务完成之后进行。需要提前考核的课程,由各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批,并在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 

(二)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开设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考核。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等)单独进行考核,并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作业成绩占15%、课堂考勤成绩占5%、期末考核成绩占80%,对于实践技能性环节较强的课程,理论部分考核成绩和实践部分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可由二级学院按课时比例确定,报教务处审批。

(四)课程考试前一周,由任课教师对修读该课程的学生进行考试资格认定。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计划学时1/5者、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4者、完成作业不足3/4者(抄袭作业者视为未交作业)、实践环节未参加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不具有考试资格而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严格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其在原学校已获得成绩,经我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课程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并持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医院院长签字)在所属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属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后,在考核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按规定时间参加一次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应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和省内组织的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合格成绩,不能替代相应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

第六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选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且对某学科专业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允许申请跨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和在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中选修相关课程。按照课程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者,学校认可其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并可替代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同课程;

(二)学生选修限定选修课程时,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组选课,并按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同一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均应按课程要求修读;

(三)允许学生选修多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少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

(四)学生一般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七条  课程选修程序

(一)选修课程(含跨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等)由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校级选修课根据教务处安排,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课。未获准选修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二)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或改选。如有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者,须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通知有关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考核;

(三)选修某门课程人数较少时,该课程不予开设;

(四)辅修专业由个人申请,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按申请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课,按课时总量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填写《课程免修考核申请表》,并提交能证明已经自学过的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同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免修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取得相应学分;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 不得免修;

(五)参军入伍学生的课程免修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

(一)补考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因病、因事或者其它原因未能参加补考的学生,可参加课程重修;

(二)重修课程为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不包含公共选修课);

(三)课程重修以插班重修方式为主,确实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动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可选择自修;

(四)以自修方式进行的重修课程考核,全校统一安排在第7-8周进行;插班重修的课程考核随听课班进行。

具体情况依照《咸阳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者,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它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需经个人申请、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由转入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的;

(三)符合退学条件者。

第三十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需经我校与转入学校同意,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决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转入学生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学生我校不予接收;

(五)转学手续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延长至学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相应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按复学当年学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自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5门(含5门)者给予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跟踪。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留级按学年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7门(含7门)者;

(二)本人申请留级者。

留级学生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留级学生从留级学期起执行相应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留级前考核及格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留级后新开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新生对待。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门(含12门)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程序:

(一)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二)学生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同意签字确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即可退学;

(三)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其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五)退学学生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咸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考试一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随当年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换发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学位证书不再补授。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而又没有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结业。申请结业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其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记分。在延长期内,按时缴纳学费,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合格者,随当年毕业生一起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习纪律

第六十一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按月汇总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及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的考勤记载,由各班负责实施。考勤记录内容分为:迟到、早退、请假、旷课。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具体情况按照《咸阳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执行。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咸师院发[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