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课程补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8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21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课考试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一)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计划学时1/5者、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l/4者、完成作业不足3/4(抄袭作业者视为未交作业)、实践环节未参加者;

(二)考试旷考者;

(三)违犯考场纪律者;

(四)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学生可在下一学期重新选修。

第五条  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进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参加补考。

第六条  补考成绩依据《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真实记载;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课程补考暂行规定》(咸师院教字〔20176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