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5-04-02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25〕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建设优良考风和学风,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该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用规定之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该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拒不按时交卷,纠缠监考教师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的;

4.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给他人提示答案或抛纸条但未造成对方作弊后果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该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教材、笔记、纸条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该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使用手机、隐形耳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组织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到2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

1.二级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监考教师提供的《咸阳师范学院考场记录单》和相关证据材料,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二级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本细则第二条至第六条之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当即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3.各二级学院对违纪、作弊学生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考试结束后汇总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一步复核,并下发处理文件;

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处理,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决定;

5.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由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直接处理。

6.处分决定后,各二级学院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各二级学院对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应依据事实从严从速处理。对隐瞒不报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对不处理或处理不严的单位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附则:

1.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咸师院发〔201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