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教字〔202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咸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见《咸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核通过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务处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名单,研究和处理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务处按照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总平均成绩大于等于70分;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实习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计算机应用技能、外语应用技能、师范教学技能、实验操作技能等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四)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五)课程总平均成绩小于70分,但大于等于65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优秀;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技和其他单项竞赛奖;
3.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
4.在公开刊物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学生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五)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学位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初审,并由分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分委员会所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后,按学院汇编成册,同申请者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进行审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对于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学生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生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自行设计,只注明专业,不注明专业方向。
第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评定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