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4〕9号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咸阳师范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特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合国外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留学毕业生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留学生应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3-6年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大于等于70分;
(二)汉语言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含五级,180分)以上;其他专业留学生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纪等情况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六条授予留学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留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在院(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初审,并由所在院(系)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和免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学位证书采用教育部规定格式,只注明专业,不注明专业方向。
第七条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评定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对已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审核资料由教务处负责存档,其余资料由学生所属院(系)负责存档。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