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办理学位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学位办〔2018〕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证书的印制与内容
第二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的式样、质量参照学校自主设计印制的学位证书,在名称中注明“学位证明书”字样。
第三条学位证明书内容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攻读学位的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等,贴本人免冠相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注明原学位证书日期、原学位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盖学校印章。
第三章办理流程与时限
第四条办理流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故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补办学位证明书申请一份(内容包括原在校年级、院(系)、专业、层次、班级、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并说明补证原因);
2.申请人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的个人承诺书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进行审查核实,若属实出具“学位证明书”;否则不予出具“学位证明书”,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五条办理时限。
(一)2008年9月之后授予学位者,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二)2000年之后至2008年9月之前授予学位者,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三)如因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非人为原因,可酌情延长办理时间。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