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4〕23号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我校本科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设立咸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任期2至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送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或教学院(系),设置学科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分会),学科分会由7至13人组成,任期2至3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科分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负责授予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章程及实施办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6.研究学校学位点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分会职责
1.负责审核所属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教学实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2.根据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分类造册,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作出必要的说明,一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工作有关建议。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学科分会研究决定,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需对所议问题作出决议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