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教字〔202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设立咸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任期5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等组成。
第三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或教学院,设置学科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分会),学科分会由7至15人(单数)组成,任期3年,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科分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五)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士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分会职责
(一)审核所属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教学实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依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给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并分类造册,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作出说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提议增开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与有关学科分会研究决定,并向下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八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所议问题作出决议时要召开全体会议,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须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