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创新人才培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构建以国家级项目为龙头、省级项目为主干、校级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体系。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推荐产生,国家级项目从省级项目中推荐产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立由教务处、二级学院、招生就业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科学研究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实践教学工作副处长担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遴选推荐、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学院的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学院项目实施细则,聘任、考核指导教师,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专家检查执行情况,开展交流活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围绕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目标明确、内容新颖、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特色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 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 (学术) 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人员结构。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只面向二、三年级学生,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二)完成时间。要充分评估项目任务和建设周期,尽量保障学生毕业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三) 指导教师。项目实施学院要认真进行遴选,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指导;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需有一名高级职称教师牵头申报指导。
(四)其他要求。参与教师立项的科研项目或以其他名义获得的研究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申报支持。对于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后续成果转化,对于学科竞赛成果的项目转化,在知识产权确认基础上,特别优秀的可以纳入申报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学生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严格按照申报书要求填报, 内容不得存在空缺。项目选题要求目标明确、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 考核性。
(二) 各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及申请者进行评审筛选,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伦理性及研究计划、 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
(三) 学校组织项目终审,择优推荐申报更高层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优先条件
(一) 优先支持与学科专业相关度高、有鲜明创新理念或技术的项目。
(二) 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与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项目。
(三) 优先支持有高水平教师参与指导的项目。
(四) 优先支持学生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的团队协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启动计划项目,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自主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九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应参加中期检查,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的研究计划等。对不按时递交中期研究报告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运行。
第十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以及论文、设计、专利和相关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审议结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延迟一年结题。凡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项目建设质量将与二级学院下一年度申报名额挂钩。
第十二条 凡涉及变更项目内容、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延期报告,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经二级学院和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总结报告、以及论文、设计、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要求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一)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 0.5万元/项;省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 0.3万元/项;校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为0.1万元/项。
(二)学校将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划拨至二级学院。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报销。
(三)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相应财务报销表格、项目结题后提供相应发票及结题证书、指导教师审核,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报销。
(四)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计算、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报告、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差旅费、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样品采集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校内除外)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
第五章 验收结项
第十六条 学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给予颁发结题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的验收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组织项目现场答辩验收会。国家级、省级的项目需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组织的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验收优秀项目比例不超过参加验收项目总数的20%。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须注明“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 学校对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各二级学院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均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一)各学院要组织各项目组学生参加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二)项目研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在校内职称评审、科研奖励中,予以认可和奖励。
(三)对于参与项目的学生给予创新学分奖励,参照《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实施细则》(咸师院发〔2022〕38号)执行。
(四)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在学校年终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
(五)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各学院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名额给予适当调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教字〔2014〕第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