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的教育见习工作,保障教育见习顺利实施,提高见习效果,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3]15号)、《咸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贯通师范生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见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教育见习贯穿大二学年2个学期,每学期不少于4天,共设1个学分。层级式推进,进阶式提高,涵盖研读基础教育相关文件、课堂准备、教学观摩、观摩后研讨、汇报等内容。
第三条 教育见习采用分散见习形式,由二级学院自主联系见习单位,一般以咸阳地区或咸阳周边区域学校为主。
第四条 教育见习由“三习”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三习”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相关的教育见习指导性文件;
(二)了解和掌握见习工作动态,全面做好协调工作;
(三)审核二级学院教育见习安排表、教育见习大纲;
(四)统筹、分配和审核全校教育见习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五)组织全校见习检查与评估。
(六)制订教育见习成绩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七)承担有关见习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见习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师范专业教育见习安排表、教育见习大纲;
(二)与见习学校沟通,明确见习单位职责;
(三)开展教育见习动员;
(四)按班级安排教育见习指导教师;
(五)按要求合理使用本学院教育见习经费;
(六)组织本学院见习检查、检测、评估与评价;
(七)开展教育见习经验交流,做好教育见习总结;
(八)依据教育见习成绩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本学院学生见习成绩。
第七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指导教学观摩。在观摩内容、方法等环节指导见习生,组织见习生交流汇报观摩情况;
(二)掌握听课进度。检查见习听课记录,督促师范生按时完成见习任务;
(三)检查学生《咸阳师范学院教育见习考核表》的填写情况;
(四)指导撰写见习总结,提出学生教育见习成绩的初步评定意见;
(五)严格管理学生,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证学生安全。
第八条 学生要求
(一)服从指导教师和见习学校专职辅导教师工作安排,按时按要求有序参加教育见习活动。
(二)认真学习见习要求,见习过程中认真做好见习记录。
(三)自觉遵守见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见习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虚心请教。
(四)按照要求完成见习任务,认真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育见习考核表》,见习结束后交所在学院。
第三章 教育见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教育见习经费每年初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在“三习”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下,按照规定标准,由教务处制定年度见习经费预算方案,并根据各学院参加见习人数核拨。
第十条 分配给各二级学院的教育见习经费,须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合理开支,严格审查,厉行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教育见习经费的使用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育见习目标
第十一条 知识技能目标
(1)初步了解见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2)初步了解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
(3)逐步积累课堂教学环节的感性认识;
(4)逐步提高应用教育理论分析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
(5)逐步提升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情感态度目标
(1)熟悉并遵守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2)养成守法、守纪、守信、守时的好习惯;
(3)体验教师角色,理解教师职责,涵养教育情怀,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4)树立有助于未来履职的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
第五章 教育见习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教育见习内容
(一)教学工作见习
1.课堂教学见习。随见习班听课,观摩见习班级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学习教学方法和教学技能、技巧,观察见习班课堂常规训练及学生在课堂上的活动规律。
2.备课和教案编写见习。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熟悉备课和编写教案的方法。
3.课后答疑与作业批改见习。见习生在见习期间,辅导学生自习,批改作业,以熟悉各个教学环节。
(二)班主任工作见习
班主任工作见习主要包括班级管理及日常班主任工作。每个见习生须深入到一个班组,在原班主任指导下,观察、参加见习班每天的教育活动,包括早读、早操(课间操)、课间活动、课外活动、个别教育等,做好见习日记。
第十四条 教育见习要求
(一)听课记录不少于5次;
(二)教研活动记录不少于2次;
(三)课堂管理/班级管理/班主任工作观摩不少于1次;
(四)撰写见习日志;
(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育见习考核表》。
第六章 见习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五条 见习成绩考核
(一)教育见习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见习期间的表现情况、见习任务完成情况、见习日志、见习总结等内容。
(二)教育见习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合格(60-69)、不合格(60 以下)五级分制。教育见习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取得教育实习资格。
第十六条 见习成绩评定
(一)由学生个人填写考核表。
(二)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见习态度、见习效果及见习任务完成情况,全面客观地做出综合评定。
(三)见习成绩由见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我校指导教师分别进行初步评定,最后由各学院评定综合成绩,根据(最终成绩=见习单位指导教师30%+学校派遣指导教师30%+学院考核40%)进行。
(四)见习单位评定成绩不及格者,确定为教育见习不及格,应补做,否则不得参加教育实习。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见习管理人员、指导教师不严格履行教育见习工作管理规定,对待见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一律按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Ⅱ级以上(含)处理。
(一)见习工作中出现失误对我校产生负面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二)见习学生散播谣言或其他不良信息,造成舆情的;
(三)见习学生在见习期间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见习单位要求提前清退的;
(四)在师范专业认证、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中,专家认为该项见习工作不合理、不规范,在全校层面造成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教育见习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