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下载中心 >> 正文
咸阳师范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3]15号)、《咸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贯通师范生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师范类本科生教育实习工作的管理,使教育实习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育实习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教育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共18周,分为校内集训2周和集中实习16周,共设8个学分。校内集训安排在第五学期,集中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

第三条 教育实习由“三习”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相关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实行混合编组和网状管理。校内集训由各相关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管理并实施。

第四条 教育实习以集中实习为主,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主实习,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须个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在生源地落实教育实习单位,报家长签字、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自主实习。

第五条 “三习”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相关教育实习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各相关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安排表、教育实习大纲;

(三)审查各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四)统筹、分配和审核教育实习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五)组织全校教育实习检查与评估;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校级先进实习单位和个人;

(七)收集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

(八)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人身伤害意外险或实习责任险;

(九)承担有关实习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指南》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2021-2025年)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教育实习教学体系,统一部署实习工作。

(二)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对自主实习的学生,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中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质量。

(三)根据教育实习任务的要求,选定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应具备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学习、实操、食宿、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四)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教育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育实习任务落实表》(包括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于实习开始前一学期末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安排表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写教育实习大纲和教育实习指导书,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合理安排每日实习时长。教育实习内容中须包含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实习大纲和教育实习指导书须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六)做好教育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选派指导教师(除校内指导教师外,每个专业应遴选1名专业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动员、明确教育实习目的和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等。教育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每1020名学生可配备1名指导教师。

(七)加强教育实习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院教育实习检查。

(八)做好本院教育实习的总结工作(需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将教育实习工作总结和《咸阳师范学院实习单位意见反馈表》等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九)做好学生《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和实习生教案、实习体会、实习照片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本院教育实习的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按照教育实习大纲要求,与实习单位联系,拟订实习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帮助实习学生做好各项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教育实习期间,全面负责学生管理,严格要求并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填写《教育实习工作手册》。

(四)定期召开实习小组会议,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和信息,给予学生有效的帮助与指导。

(五)校内专业指导教师每周对学生专业知识方面问题进行辅导答疑。

(六)积极主动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定期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交流学生实习情况。

(七)教育实习结束,结合实习考勤、《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及实习具体表现、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对学生实习、研习进行综合考评,并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八)向实习单位发放和收集《咸阳师范学院实习单位意见反馈表》。

(九)配合学院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校外教学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向实习生介绍教学大纲的实施、教材的使用进展情况,传授教学经验。

(二)开展示范教学活动,指导实习生观摩。

(三)指导实习生备课、编写教案,并审定教案。

(四)指导实习生试讲,参加课后评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评定实习生教学实习成绩。

第九条 校外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师职责

(一)向实习生介绍实习班级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及班、团、队的工作计划。

(二)指导实习生拟定班级活动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检查指导实习生开展班级活动,并提出意见。

(四)评定实习生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

第十条 学生实习要求

(一)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教育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二)实习过程中,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擅自在实习时间离开实习岗位;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

(三)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实习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或无故离开实习岗位一周以上者,则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四)按照实习安排,认真完成每一项实习任务。

(五)实习期间,尊重所有指导教师,虚心学习,每天按时打卡,撰写实习周报,按时完成实践总结和实习报告,并认真填写《教育实习工作手册》。

(五)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向指导教师提交《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其中手册撰写过程中应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六)一般不允许自主实习,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开始前将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情况、联系方式、实习时间等信息上报所在学院。实习期间,既要服从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及管理,也要服从实习单位指定指导教师的管理。自主实习学生离校前,应与学院签署协议,承诺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自主实习学生实习经费学校不予承担。

第三章 教育实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教育实习经费每年初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在“三习”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下,按照规定标准,由教务处制定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方案,并根据各学院参加实习人数核拨。

第十二条 分配给各相关二级学院的教育实习经费,须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合理开支,严格审查,厉行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教育实习经费标准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育实习目标

第十三条 学生能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理想,涵养教育情怀,增强从事教育工作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第十四条 学生能够了解基础教育实际,能将所学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中,初步具备独立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全面检验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师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为基础教育服务。

第五章 教育实习内容与要求

第十六条 校内集训

(一)校内集训是学生进入实习学校之前的强化训练环节,所有实习生必须参加。

(二)集训内容包括学习备课、试讲、评课及作业批改和班主任工作方法等。集训期间还须分别听一次知名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上的示范课、关于教学方法与教学体会的专题报告,同时要学习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等文件。

(三)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听课、评课次数不得少于5次,对每个学生的教案批阅份数不得少于5份,并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集中实习

(一)集中实习是师范生走上教育工作岗位前的一次“实战演习”,所有实习生必须参加。

(二)集中实习包含三个部分内容: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基础教育调查。

1.教学工作实习。每名实习学生应在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各个具体教学环节的实习。每位实习生至少编写8个完整教案,在试讲并取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承担至少8次课堂教学,以及课外辅导、课外体育活动、艺术节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早操、运动队训练等教学任务。加强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改革,每次课堂教学必须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

2. 班主任工作实习。每位实习生应在实习班级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方法。学习组织和指导班、团、队或其他课外活动,提高独立开展班主任工作的能力。每位实习生必须提前制定好详细的活动设计方案,并独立组织至少2次班级活动。

3. 基础教育调查。为了加强对基础教育的调查与思考,每位实习生必须撰写13000字以上的教育调查报告,各专业的每个实习点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教育调查报告。

()实习结束后,学校在各学院总结、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实习组织工作先进单位、校级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优秀教案和优秀调查报告。自主实习学生不参加评优。

第六章 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教育教学调查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补做。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本人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另行补做实习。补做实习按照自主实习对待,补做实习经费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

成绩评定依据《咸阳师范学院教育实习成绩考核标准》,采用“分项考核,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评定。综合的总评成绩中教学工作实习占60%(校外指导教师评定)、班主任工作实习(校外指导教师评定)占20%、实习纪律(校内带队教师评定)占10%、调查报告(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评定)占10%。

第二十条 优秀实习单位评选条件

(一)已与学校签订协议并挂牌的正规基地;

(二)按协议规定接受学生实习,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

(三)对学生负责,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责任心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实习意见反馈工作;

(五)认真做好教育实习工作总结,召开实习生座谈会,按时完成并将教育实习的有关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条件

(一)能积极接受教育实习工作任务,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二)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加强与实习点的联系,对巩固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三)与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密切配合,认真指导并参加实习的全过程;

(四)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安全,无安全和责任事故,所带实习学生无违纪违法事件发生;

(五)所管理的实习点整体工作出色,教育实习效果良好。

第二十二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条件

(一)按规定圆满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为A

(二)《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及相关材料撰写认真、真实且具有一定水平;

(三)自觉遵守学院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四)实习表现出色,工作突出,成绩优异。

第二十三条 优秀实践教学基地评选条件

(一)各项规章制度齐全,领导重视,有常设领导机构,分工明确,管理到位;

(二)教学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业务业绩好,指导教师对实习生的指导工作熟悉,认真敬业;

(三)圆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在承担实习任务期间师生未发生教学事故及安全问题;

(四)实习师生反响评价好,在实习检查中受到学院领导肯定。

第二十四条 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办法

1.优秀实习单位由各学院申报,“三习”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2.优秀个人由各学院在本学院总结和审定的基础上按规定名额向学校推荐。

3.优秀实习单位名额根据当年实习评价结果确定;优秀带队指导教师各二级学院结合日常检查考勤和管理情况,按照每100个学生推荐1名优秀带队指导教师;实习基地优秀指导教师采取二级学院与实习学校沟通推荐(每个实习学校可推荐1名优秀指导教师,实习生少于5人不予推荐)。优秀实践教学基地按所带实习学生1%推荐。优秀实习生按照所带实习生总人数的10%推荐;优秀教育实习调查报告和优秀教案按照二级学院实习生总人数的10%进行推荐。

4.“三习”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的申报和推荐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

(二)评选要求

各相关二级学院要切实抓好实习总结和评选工作。对先进单位的申报和优秀个人的推荐,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掌握标准尺度,要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三)评选提交材料

1.实习先进单位。实习领导小组名单、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习制度、检查实习照片、其它活动及材料的书面记录。

2.先进个人。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个人书面总结等材料。

(四)奖励办法

1.获得实习先进单位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

2.获得校派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奖金人民币200元。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实习管理人员、指导教师不严格履行教育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对待实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一律按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Ⅱ级以上(含)处理。

(一)实习工作中出现失误对我校产生负面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二)实习学生散播谣言或其他不良信息,造成舆情的;

(三)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实习单位要求提前清退的;

(四)在师范专业认证、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中,专家认为该项实习工作不合理、不规范,在全校层面造成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教育实习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咸阳师范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咸师院教字〔201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