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3]15号)、《咸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贯通师范生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教育研习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研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教育研习在教育实习过程中进行,设1个学分,教育实习结束后撰写研习报告。
第三条 教育研习在“三习”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实习前遴选研习指导教师,拟定教育研习计划、调查调研提纲,编写研习计划书,提供研习参考选题。选题应紧紧围绕教学各环节以及班主任工作各方面展开,也可把基础教育相关问题作为选题,具体且符合实际。
第四条 各师范专业的课程与学科教学论教师必须承担教育研习的工作任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优先安排作为教育研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 “三习”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相关的教育研习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各二级学院教育研习安排表、研习计划、研习参考选题、研习大纲;
(三)审查各研习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四)统筹、分配和审核教育研习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五)组织全校教育研习检查与评估;
(六)承担有关研习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师范专业教育研习安排表、研习计划、研习参考选题、研习大纲;
(二)开展教育研习动员;
(三)按班级安排教育研习指导教师;
(四)按要求合理使用本学院教育研习经费;
(五)组织本学院研习检查、检测、评估与评价;
(六)开展教育研习经验交流,做好教育研习总结;
(七)依据教育研习成绩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综合评定学生研习成绩。
第七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开展教育研习课程建设,包括拟定教育研习工作计划,制定课程方案,编写指导教材,开发课程资源等;
(二)负责本专业师范生教育研习的实施,包括动员、培训、指导、总结等,完成《咸阳师范学院教育研习指导记录表》。
第八条 学生要求
(一)每位教育实习学生必须在实习过程中进行教育研习;
(二)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主动参与、积极反思、有效探究,鼓励将教育研习中发现的教学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来源;
(三)教育研习结束后,应保质保量完成《咸阳师范学院教育研习报告》
第三章 教育研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教育研习经费每年初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在“三习”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下,按照规定标准,由教务处制定年度研习经费预算方案,并根据各学院参加研习人数核拨。
第十条 分配给各二级学院的教育研习经费,须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合理开支,严格审查,厉行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教育研习经费的使用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育研习目标
第十一条 通过对教学实习的研究,巩固专业知识,提高教学基本技能,提升自身的学科教学素养。
第十二条 通过对班主任工作实习的研究,巩固专业态度,提高班级经营能力,提升自身的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通过教育实习期间对教研工作的调研以及对基础教育的研究,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
第五章 教育研习内容与要求
第十四条 教育研习内容
(一)教育研习要以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对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二)教育实习经验交流。主要包括:教学工作的成就与不足、班级管理工作的经验与成就、困惑与不足、以及基础教育调查研究与小组实习指导与管理的成就与不足。
(三)教学设计文本研讨。主要包括:教学设计文本的规范性、教学设计内容的完整性(如:教学目标设计、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的选择,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教学媒体的选择)教学过程设计的科学合理性等。
(四)教学技能研习。主要包括:教学基本技能(如导入、结束、板书、语言、提问等)的问题与改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等。
(五)一线优秀教师教学案例研习。观摩所在学校优秀教师的教学现场或录像,用身边的名师案例引导师范生对教师职业、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认识与体悟。
(六)主题班会研习。主要包括:班会设计(主题、内容、形式、过程、效果、课件辅助、活动准备等)、班会工作方法(组织形式、人员参与、具体要求、应急预案设计等)、班会策略(教师主导、适时参与、活动控制等)、班会效果(目标实现、能力提升、符合学生等)内容研讨。
(七)基础教育调研报告研讨。主要包括:选题意义、研究(调查)方案设计、实施(调查)过程、结果表述等。
第十五条 教育研习要求
在教育实习过程中完成以下研习要求:
(一)课堂教学观察评议不少于5次;
(二)教学设计/教案文本/教学案例评议不少于1次;
(三)撰写教学设计研讨不少于1个;
(四)主题班会评议不少于1次;
(五)撰写研习日志;
(六)基于问题导向形成的研习总结不少于1500字。
第六章 教育研习方式
第十六条 实习经验交流
(一)个人陈述:如主要的活动,成功的经验,深刻的教训,难忘的经历,感人的细节,实践的感悟,存在的问题与困惑等;
(二)小组讨论:补充说明、质疑问难、反思成败、提供借鉴等。
第十七条 教学文本分析与案例剖析
(一)观察文本、案例或报告:记录教学思路、教学技能、教学方法、教学策略、教学目标等的表现。
(二)个人说明:教授者对课堂教学或教育科研相关情况进行解说。
(三)合作交流:补充说明、质疑问难、反思成败、提供借鉴等;
(四)反思提高: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改进方向;
(五)撰写研习报告。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以及教育实习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有效的研习指导模式,提高师范生的教育研习质量。
第七章 研习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九条 按教育研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研习的全部任务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各专业制定的教育研习评价标准,结合学生自评、小组评价成绩等,由各专业教育研习指导教师对研习成绩进行初步评定,并提交二级学院最终审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并折算成优秀(90-100)、良好(80-89)、合格(70-79)、不合格(0-69)四级分制。
第二十二条 研习成绩不合格者,应在老师指导下自行补做。
第八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 研习管理人员、指导教师不严格履行教育研习工作管理规定,对待研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一律按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Ⅱ级以上(含)处理。
(一)研习单位对我校产生负面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二)研习学生散播谣言或其他不良信息,造成舆情的;
(三)研习学生在见习期间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研习单位要求提前清退的;
(四)在师范专业认证、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中,专家认为该项研习工作不合理、不规范,在全校层面造成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教育研习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