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陕教位办〔2014〕10号)安排,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内容
1.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咸阳师范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咸师院发〔2013〕12号,以下简称《处理细则》)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办法。
2.本单位执行《办法》和《处理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以及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等情况。
3.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
二、自查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1.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将本次自查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诚信教育和学风建设的良好契机,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2.各院(系)根据《办法》和《处理细则》的要求,对照检查内容撰写自查报告,格式为《××学院(系)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工作的各项内容),于2014年12月1日前将一份纸质版(单位领导签字、单位公章)报送至教务处教学实践科,电子版发送至274722342@qq.com。
3.学校将在各院(系)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各院(系)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工作进行审核检查,形成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未尽事宜请联系教务处教学实践科,联系人:于龙,联系电话:33720572。
附件:
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咸阳师范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教务处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