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动实践课程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劳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程开设意义
1.锻炼身心。在实践中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和奉献精神,增强劳动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
2.培养素质。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克服困难、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3.增长才干。促使学生在劳动中懂得劳动创造价值的内涵,促进大学生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增长才干、健康成长、全面成才。
4.增强责任。通过自己动手、亲身体验,促进大学生养成珍惜他人劳动成果,提高自我约束力,自觉爱护校园环境的良好习惯,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实践课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导劳动实践课程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劳动实践课程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处长 后勤保障处处长
学生工作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各二级学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和领导小组关于劳动实践课程的指示要求,协调课程安排。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教务处职责:负责安排二级学院落实培养方案;检查督促协调二级学院安排劳动实践课程,落实指导教师和教学工作量;负责劳动实践课程的成绩认定工作;负责劳动实践课程的总结、表彰和奖励。
后勤保障处职责:负责划分集中劳动区域和二级学院日常维护区域,按照劳动实践课程表落实具体劳动任务并进行劳动技能指导;参与劳动课管理、配合指导教师做好劳动课的组织和考核;负责提供劳动工具。
学生工作处职责:负责劳动实践课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财务处职责:负责落实劳动实践课程劳动工具、表彰奖励等相关费用。
二级学院职责:负责劳动课课程安排,具体落实指导教师和劳动班级;做好劳动课学生管理、考核和成绩录入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做好日常维护区域的劳动工作,培养日常劳动养成意识。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五条 劳动实践课程作为大学生必修实践课程,开设时间为第一学年,共28周,计1个学分。劳动实践分为集中劳动和日常劳动,其中集中劳动1周,日常劳动27周。大学生劳动实践课程成绩作为学生本人参与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劳动实践课程的考核工作由二级学院和后勤保障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集中劳动区域的劳动实践考核由后勤保障处提出考核意见,二级学院指导教师认定,日常维护区域的劳动实践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劳动实践课程成绩满分为100分,集中劳动实践成绩与日常劳动实践成绩各占50%。
第七条 劳动实践课程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考核内容包括劳动纪律(40分)、劳动态度和表现(20分)、劳动质量(40分);迟到、早退、脱岗一次扣20分,旷课半天扣20分、旷课一天扣40分,有意损坏劳动工具扣20分,并照价赔偿;不服从安排,或故意破坏公物的,一次扣20分。
第八条 劳动实践课期间,若违反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等其它相关规定,劳动实践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合格。劳动实践课程成绩不合格学生须参加补课。
第九条 劳动实践课程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协调后勤保障处安排补课。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评比劳动实践优秀学生和劳动实践组织先进集体,为劳动实践优秀学生和劳动实践组织先进集体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