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奖励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示范引领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成果指标注咸阳师范学院为完成单位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奖励资金由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范围包括教学成果奖励、教学建设奖励、教材建设奖励、教学竞赛奖励、学科竞赛及作品展指导教师奖励、教学管理奖励、教学突出贡献集体奖励、其他项目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为咸阳师范学院相关二级单位和咸阳师范学院正式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励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
(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
(三)厅局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3万元,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
(四)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0.5万元,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15万元。
(五)咸阳师范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时,我校教师作为完成人排名第一,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2计发;排名第二,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3计发;排名第三,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4计发;依此类推。咸阳师范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作为完成人排名第一,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3计发;排名第二,奖励按规定额度的1/4计发;排名第三,奖励金按规定额度的1/5计发;其他排序依此类推。
第八条 教学建设奖励
(一)对以咸阳师范学院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教学建设项目,按到账经费1:1给予配套建设经费。
(二)对以咸阳师范学院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教学建设项目给予奖励: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奖励建设团队20万元,省部级教学建设项目奖励建设团队1万元。
(三)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其他单位申报的省部级以上教学建设项目,如获得立项且承担相关子课题,按照划拨至学校的研究经费进行奖励:
1.划拨至学校的研究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项目奖励学校参与人3万元,省部级项目奖励学校参与人1万元;
2.划拨至学校的研究经费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奖励学校参与人2万元,省部级项目奖励学校参与人0.5万元;
3.划拨至学校的研究经费在5-10万元(含5万元)的,国家级项目奖励学校参与人1万元,省部级项目奖励学校参与人0.3万元。
4.参与项目不给予经费配套。
(四)对以咸阳师范学院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自筹经费教学建设项目,学校配套建设经费1万元。
(五)校级教学建设项目根据情况下拨建设经费,不予奖励。
第九条 教材建设奖励
(一)教材出版奖励
1.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每部教材奖励1万元。
2.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每部教材奖励0.5万元。
3.本办法中涉及教材指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关课程所用教材,不包括译著、基础教育教材、科普读物等。
4.国家级和省级出版社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秀教材奖励
1.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5万元。
2.国家级优秀教材: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3.省部级优秀教材:特等奖奖励3万元,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
4.厅局级优秀教材:特等奖奖励0.5万元、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元。
5.校级优秀教材:特等奖奖励0.2万元、一等奖奖励0.15万元、二等奖奖励0.1万元。
6.同一版次的同种教材获得多个级别奖励,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额度扣除已经获得的低级别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同版次的同种教材再次获奖,按照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教学竞赛奖
(一)全国教学竞赛奖: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
(二)省级教学竞赛奖:特等奖奖励1万元、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
(三)校级教学竞赛奖:特等奖奖励0.2万元、一等奖奖励0.15万元、二等奖奖励0.1万元。
(四)单项竞赛奖: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多媒体课件大赛、微课教学大赛等比赛参照校级教学竞赛奖标准奖励。
由各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根据行政部门级别认定教学竞赛级别后进行奖励。由全国学会(协会)组织的教学竞赛,按照省级竞赛标准奖励,由省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教学竞赛,按照校级竞赛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励
教师指导学生在相关本科生学科竞赛中获奖(以证书或文件为准)的,对指导教师个人或指导教师集体进行奖励。
由各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本科生学科竞赛,根据行政部门级别认定学科竞赛级别后进行奖励。由全国学会(协会)组织的本科生学科竞赛,按照省部级竞赛标准奖励,由省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本科生学科竞赛,按照厅局级竞赛标准奖励。
(一)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二)省部级竞赛: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三)厅局级竞赛:一等奖奖励0.15万元、二等奖奖励0.1万元、三等奖奖励0.05万元。
(四)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竞赛获奖的,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奖励
(一)省级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奖励0.5万元;省级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励0.3万元。
(二)校级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奖励0.2万元;校级教育教学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励0.1万元;校级教风、学风、考风建设优秀单位,奖励0.1万元。
第十三条 教学突出贡献集体奖励
(一)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每两年对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竞赛等项目进行综合加权,对加权成绩前3名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为: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由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奖励经费的发放使用,其中60%用于奖酬,40%用于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项目
(一)获茅盾文学奖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奖励20万元;获鲁迅文学奖、冯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宣部)、兰亭奖、梅花奖、荷花奖的作品,奖励5万元。
(二)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举办的国家级竞赛或作品展中获奖的,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三)在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文联、陕西省美术家协会、陕西省音乐家协会、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举办的国家级竞赛或作品展中获奖的,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四)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性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不含专项竞赛)中获奖的,个人冠军奖励0.3万元,亚军奖励0.2万元,季军奖励0.1万元。
(五)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体育局举办的全省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不含专项竞赛)中获奖的,个人冠军奖励0.2万元,亚军奖励0.1万元,季军奖励0.08万元;
(六)在全国性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行业,不含专项竞赛)中获得团体前5名的,奖励参赛集体0.5万元。
(七)在全省运动会(不含各类学会、协会、行业,不含专项竞赛)获得团体前3名的,奖励参赛集体0.3万元。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教学奖励时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一)各类教学成果及相关荣誉奖励需提交相应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立项奖励需提交相应立项文件。
(三)规划教材及优秀教材奖励需提交教材原件。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者,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若在奖励后发现有上述问题者,学校收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育教学项目和教学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教务处每年12月份集中受理审核当年的教学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当年未申报的可在下一年度补报。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教学成果,由完成人按照本办法填写申报表,到所在二级单位登记。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复审,经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审定后发放奖励。
第十九条 各类奖励均由第一完成人申报。团体获得奖励的,奖金发放给排名第一的成果完成人,由排名第一的成果完成人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类教学奖励级别,原则上依据获奖证书和立项文件中政府部门公章级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标准,按照最高标准奖励。若已按低级别标准奖励的,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额度扣除已经获得的低级别奖励金额发放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咸师院发[2016]40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