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教字〔2016〕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和咸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决定》(咸师院党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卓越计划”项目管理,推动学校“卓越计划”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及校级“卓越计划”项目。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学校“卓越计划”项目包括“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
第四条“卓越计划”每两年申报一次,每次立项建设2-3项,每项建设周期一般为4年。
第五条申报条件:
1.申报“卓越计划”需具备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和整体方案设计,包括明确的人才培养标准与目标,突出高校与行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与特色,在人才培养方案、实践环节、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系统化、结构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
2.申报“卓越计划”需具备稳定的、有效的行业学习环境和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强调行业深度参与,充分利用或依托行业、产业资源,建立高校、行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在卓越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3.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承担专业建设的实质性工作,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组织驾驭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有相应的项目团队作为支撑。
4.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卓越计划”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六条立项程序:
1.教务处结合学校建设规划,制订和发布“卓越计划”项目申报文件。
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立项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申报推荐意见。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与审阅申报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择优确定立项结果。
4.评选结果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省级“卓越计划”项目在校级“卓越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卓越计划”项目在省级“卓越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管理机构
1.学校“卓越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处、财务处以及参与该计划的相关合作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或企业方(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或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卓越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
2.学校“卓越计划”专家指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合作学校或企业方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负责审议卓越人才培养方案,并对“卓越计划”的实施给予具体指导,根据“卓越计划”项目建设规划内容要求和申报书的建设规划进行考核,参加项目的年度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卓越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年度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4.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联合有合作基础的学校或企业共同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校校或校企联合培养卓越人才工作。
第九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校对照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进行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十条“卓越计划”试点培养一届学生后,学校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该项目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级、省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在建设期内,还需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四章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卓越计划”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是项目建设的主体。相关二级学院要加大支持和管理力度,通过大力扶持和政策导向,充分调动相关专业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投身“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实施的积极性,为“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顺利和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相关学院要成立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卓越计划”二级工作组,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相关教授以及合作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制订“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或“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的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制定、组织模式构建和运行机制改革等。制定保障“卓越计划”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学生选拔与培养、教师培养与引进、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工作,保证“卓越计划”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卓越计划”项目建设目标,负责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形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成专业建设内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学校提供经费支持,“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每个项目建设经费30万元,“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每个项目40万元。省级及以上项目按相关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学校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建设经费按建设期限分年度预算划拨。
第十七条“卓越计划”项目经费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与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卓越计划”项目中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改革、教学研究、改善实践教学条件、联合培养机制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师资聘请、学生实习补贴以及“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学生的国际化培养等。经费支出与报销按《咸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从省级及以上“卓越计划”项目经费(不含学校配套经费)中留取5%作为项目管理费,由教务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统筹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