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教字〔2016〕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术造诣高的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敬业奉献,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上来,为学校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校级教学名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3名。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第四条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有15年(含)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受聘教授职称三年以上,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特别是坚持讲授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专任教师。
第六条近三年承担校内本科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64学时/年,或承担校内教学任务不少于96学时/年,教学效果突出,学生评价优秀,近五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第七条深化教学改革,教学成果丰硕。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有效地推进教学改革;
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教改教研论文;
3.作为第一主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材;
4.主持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奖励,且排名前两位;
6.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第八条学术道德高尚,学术造诣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作为第一主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科研专著;
3.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
4.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两位)。
第九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指导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作为教学团队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提高本校在该领域教学地位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个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申报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评议推荐。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研究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按学校规定指标,择优推荐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评议。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采取随堂听课方式,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教学水平进行评议,并结合学生评教结果,对推荐参评教师的授课水平做出评议。
第十三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校级教学名师奖初步人选。
第十四条公示。对校级教学名师奖初步人选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查。经复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当事人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审定。教务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校级教学名师奖初步人选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授予获奖教师“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名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省级教学名师评选要求,从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省级教学名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工作实施办法》(咸师院人字〔2007〕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