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教字〔2017〕11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确立我校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规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
(一)热爱教育事业,教风优良、师德高尚,具有崇高的敬业精神、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二)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于新教师必须通过岗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三) 教学业务能力强,注重教学研究和创新,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在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积极为主讲教师任课创造条件。每年制定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对于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的任课教师,各二级学院要安排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科主讲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再安排课程教学任务。对于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专家评教、领导评教成绩较差者,各学院要及时进行培训和指导;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较大的任课教师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五条对于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校鼓励讲授专业课的教师创造条件用英语进行专业双语授课。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