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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评教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9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172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决定》(咸师院党发〔201535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学校评教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教工作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体系,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评教工作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和有利于教学质量提高;

(二)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评教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教工作的对象是承担课程教学的专任教师。

第五条评教工作的形式分为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专家评教和管理者评教。学生评教是评教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六条学生评教的组织与实施

(一)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召开学生评教动员会,积极宣传评教工作意义,合理安排学生评教时间、地点,确保评教工作顺利进行。

(二)学生评教原则上安排在中期教学检查期间进行,参加评教的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的70%,评教对象是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七条同行评教的组织与实施

(一)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教研室(系)教师对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进行同行评教。

(二)同行评教原则上安排在中期教学检查期间进行,教研室(系)全部教师均应参加同行评教。

第八条专家评教和管理者评教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评教成绩的反馈

第九条评教成绩划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二级学院负责将评教成绩反馈给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并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评教成绩为合格的教师,给予提示,要求其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积极争取优良成绩;

(二)对评教成绩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安排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承担课程教学;

(三)对评教成绩为不合格的教师,立即取消课程讲授资格,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第四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咸阳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考评表(学生用)

2.咸阳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考评表(同行、专家、管理者用)

3.咸阳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