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4〕29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我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质量意识,做好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机构,按照学校的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学校直接从在职或离退休专家、教授、教学管理干部中聘任。
第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管,教务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
第三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学校研究并协助学校、学(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原则上由8-15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协助学校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对院(系)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为促进学校的教学工作提供建议。
第七条根据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在学校行政领导下,代表学校开展教学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八条按照学校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安排,在教务处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协调下,制订相应的教学督导委员会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监督、检查日常教学工作,对院(系)学科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以及教师备课、课堂教学、教研活动、师德教风、学生学风、考纪考风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和指导,规范教学管理,评价教学质量与效果。
第十条定期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建议,及时向学校及院(系)反馈教学督导情况。
第十一条总结教学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推广教学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通报相关情况。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初、期中、期末各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安排临时性会议。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主要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教学检查、实地考察、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课重点,并关注向“新人”、“新课”倾斜。适时与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与教研室密切合作,共同把好课堂教学质量关。教学督导可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原则上每位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工作可采取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方式展开,重点工作集体开展,随机听课或常规检查个别进行,并做好相应的听课与检查记录,及时反馈各方面情况。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并对我校今后教学与改革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聘任条件
第十五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拥有丰富的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热心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第十七条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求真务实,责任心强,在教师中有一定威望。
第十八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及教学管理干部。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教学督导受聘后,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学督导实行津贴制,每年按10个月向教学督导发放一定的工作报酬,对贡献突出的教学督导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教学督导应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业务活动,参加学校以及本部门的会议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正常上班期间外出需向教务处请假。
第二十二条教学督导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中止聘用:
(一)不能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导任务者;
(二)在督导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各院(系)对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要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并提供方便。院(系)或教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教学督导的检查、监督。同时,教学督导在工作中亦应尊重院(系)领导与教师,及时反馈有关教学督导情况,提出建设性、指导性意见。院(系)和教师个人应根据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整改,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汇报具体落实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