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6〕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根据教学与教学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分为四类: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和教学保障类(D)。
第四条根据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Ⅳ级);一般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Ⅲ级);较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Ⅱ级);重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Ⅰ级)。具体见《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表》。
第三章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对事故等级、事故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认定后,与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原因和情况的说明一并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Ⅲ级与Ⅳ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结果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长审批,Ⅰ级与Ⅱ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将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书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人事处根据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书认定的事故等级,给予事故责任人以下处理,并形成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意见书。
(一)对于Ⅳ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
(二)对于Ⅲ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三)对于Ⅱ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扣发半年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按照《咸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定》延长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同时,扣发相关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一个月绩效工资。
(四)对于Ⅰ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一年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按照《咸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定》延长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调离现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同时,扣发相关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三个月绩效工资,并报党委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对于Ⅲ级与Ⅳ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收到人事处事故处理意见书后进行通报处理。对于Ⅰ级与Ⅱ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由学校行文通报处理。
第十条事故责任人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事故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个年度内发生一次Ⅰ级,或二次Ⅱ级,或三次及以上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该单位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领导有责任调查、认定和处理本单位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凡故意隐瞒、缓报、不报本单位所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或不能及时处理者,学校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咸师院发〔201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表
2.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