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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9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14〕第52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简称《高教三十条》)等文件的精神,强化本科教学质量,确保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提供优秀课程资源,并承担一定量的课程教学任务,特制(修)订本规定。

一、凡我校在岗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实践环节)。

二、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扩大优质课程资源的受众面。

三、连续两年不服从教学单位安排,不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学校将不再聘任其为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教学岗位。

四、确有特殊原因,于某一学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五、为确保教授有充足时间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青年教师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为教授配备助教,协助教授完成本科教学各环节的教学任务。

六、对于不重视教学工作或教学精力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教学效果较差、学生意见较大的教授或副教授,教学单位有权及时更换教师,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授课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聘任教学岗位。

七、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邀请校内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任选课、讲座类课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八、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