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咸阳师范学院教师和管理人员听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9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14〕第42

根据《咸阳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方案及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学校教师及管理干部应经常性深入课堂,及时了解我校教学工作状态,特制订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学校党政领导;

2.相关职能部门领导;

3.院(系)党政领导;

4.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

二、听课次数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2.教务处领导、院(系)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3.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

4.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本教研室每位教师的课1-2节,总听课次数不少于10节;

5.每位教师应相互听课、相互学习,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三、听课范围和方式

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全校全日制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各院(系)领导主要听本院(系)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它院(系)教师承担的本院(系)学生的课程,应制定听课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听课;可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

四、听课要求

1.各类人员每次听课应坚持听完1节课,不得中途离开,听课期间须将手机关闭。

2.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控制、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贯彻等进行评价和分析。

3.听课后应认真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

五、相关事项

1.各院(系)严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听课效果。

2.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末统一交到教务处,院(系)党政领导干部、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的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末统一交到所在院(系)办公室。

3.各院(系)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教务处提交本学期的听课情况总结。教务处对全校听课情况予以汇总分析,撰写本学期全校听课情况总结,并反馈给各院(系),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