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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课程建设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9-18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438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要点(教高1998 33号)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课程建设的原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要与我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专业建设相结合,使学生所学的主要课程的教学质量逐步提高。

第二条课程建设应本着“重视基础、优化结构、精简内容、注重能力、构建特色”的原则。

第三条课程建设应坚持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择优资助、分层次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的原则,通过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

第四条课程建设应实行分层次建设、分步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课程建设工作由主管校长主持与领导。

课程建设工作实行学校、院(系)、课程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1.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课程建设的主要审议机构,在课程建设与评估的各个环节担任评议、评审工作。教务处是全校课程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目标管理为主,主要负责课程建设的协调、检查和评估工作。

2.院(系)是课程建设落实的主管单位,以过程管理为主,负责本院系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及组织实施,遴选课程负责人,并制定课程负责人岗位职责。

3.课程负责人在院系、教研室领导下,全面负责课程建设与管理。课程负责人由各院系聘任,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奉献精神,作风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多年(精品课程至少五年以上)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

第三章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条凡是我校各专业主干必修课都将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课程建设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建成校级优秀网络课程,第二步建成校级精品课程,第三步建成省级精品课程,其等级按照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评定,省级精品课程从校级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优秀网络课程、精品课程均实行立项建设,立项程序为:

1.教师申报。由课程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表,院系初审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2.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网上在线评审,评审过程分三个阶段:依据“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网上审阅;综合评价打分;确定推荐课程名单。评审结果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立项。

3.各级课程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的十一月份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四章课程建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课程建设的内容非常广泛,因此应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开展我校课程建设。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1.优化课程设置。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为基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入手,优化课程设置。专业课程体系应逐步突出学校及专业特色。

2.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课程建设的核心,各课程组应组建人员稳定,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较为合理的教师团队。选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教师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和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工作。

3.课程建设内容改革。在明确该课程(课程组)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注重其与培养方案中其他课程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精选课程内容,引入现代科技成果,充分体现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基础性、先进性、适用性,避免该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的重复,对课程内容和结构进行重新整合,构建优质课程体系。

4.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采用与课程相适应的先进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做到教学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是实现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客观要求,在课程建设中应重视课程设计、实训(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与建设,编写操作性较强的学生实训(验)指导书,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技能;注重实训室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6.教材的选用与建设。在优化课程体系、整合课程内容基础上,确保选用教材的质量,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有特色教材。

7.课程建设基本文件。应编写完成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高质量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案(讲义)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课件、试题库等教学基本文件。

8.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努力开展教学研究,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章课程建设工作的评估

第九条课程建设负责人要组织课程建设组,按《课程建设立项申请书》的工作安排认真实施课程建设工作,并做好相应课程网站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课程建设负责人每学期应就课程建设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教务处提交阶段报告,教务处以不固定的方式组织阶段性检查,保证课程建设的质量和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为课程建设提供“网络教学综合平台”,发布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通知等信息;教务处负责课程的信息发布、正常运行及相关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内容的维护和更新,年度更新或新增的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二条课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结题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结题评审,检查工作主要在网上进行。对于在各方面建设成果显著的课程,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追加拨付课程建设经费;对不合格的课程或存在问题的课程应及时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停止使用课程建设经费,取消相应的课程称号。

第十三条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在接受学校检查的同时,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课程建设经费原则上只限于课程建设必需的开支,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开展课程建设调研、研讨活动;教学参考书籍、资料的购买与打印及与课程建设相关教改论文版面费用的支出;课程库建设、CAI课件的研制、网络资源上网等;课程建设中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