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咸阳师范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9-18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435

为促进我校专业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专业建设是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出发,依据教育规律对专业的实施条件与方法,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项系统工程。专业建设必须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专业建设质量。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目的是优化专业结构,拓宽专业领域,明确专业定位,形成专业优势和特色,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我校专业建设以新增专业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加强师范专业建设,注重发展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专业,发展应用学科专业,形成以师范教育为主,理学、工学、文学、史学、教育学、法学、管理学并举的多学科专业结构,使我校专业结构与布局更加合理。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优秀专业课程群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大力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确保老专业通过调整增强活力,保持优势,新建专业通过交叉融合、规范建设扩展发展空间,办出特色。

第四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对重点建设的专业给予资助。

第五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验收是以专业建设基本要求为依据,以科学的指标体系为标准,运用有效的评价方法对专业建设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测量、分析、比较,并给以价值判断的过程。

第二章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1.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主体,是教学工作的核心资源。各专业都应把建设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科研水平高、教学能力强的师资队伍作为第一要务常抓不懈。要有科学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有严格的考核考评制度。在保证数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2.专业结构调整。专业的增设和调整要考虑同类专业的布局结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论证,合理设置;专业建设不能盲目追求数量,专业规划要有具体的措施保证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

3.学科建设。要把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相结合,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使专业建设为学科建设奠定基础,学科建设引领专业建设发展,最终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使专业特色鲜明。

4.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关键,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专业培养方案要进行充分的论证,通过课程教学内容的集成与更新,课程体系的整合与重组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通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确保人才培养目标与专业定位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管理水平,使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能适应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要求。

5.教学条件建设。专业建设要重视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重视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配备充足的图书资料,建设优良的校园网络环境,提供丰富的网络学习资源;要重视实验室、多功能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研究,为教师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学生课外实践提供优良的环境。

6.强化教学管理。重视规范化建设,营造以人为本的育人环境。建立一支人员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管理手段先进、管理机构健全的教学管理队伍;确保教学文件完备,规章制度健全,教学档案完整,运行效率高。

7.培育专业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生命力。各专业都应挖掘潜力,通过外引内联、整合研究力量、集中团队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学研产相结合等途径,使专业有鲜明的特色。

8.重视社会反响。把学生业务素质高、能力强、就业率高作为专业建设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与信息反馈,适时调整专业培养方案,确保人才培养规格的创新与质量的提高。

第三章专业建设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我校专业建设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专业建设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2.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可行性研究;

3.对学校拟申报的新专业进行评审;

4.对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进行审批立项和评估验收;

5.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有关专业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学校专业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召开专业建设工作会和研讨会;

3.建立、健全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档案;

4.负责学校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省级特色专业的申报、评审、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5.组织申报新专业;

6.负责专业建设项目资金的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二级院系是专业建设落实的主管单位,负责进行专业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具体职责是:

1.制订院系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遴选专业负责人并制定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3.负责本院系重点、特色专业的申报、检查和评估工作;

4.负责新专业申报论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各院系专业总负责人由各院系院长(主任)担任。各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院系确定,专业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专业负责人对院长(主任)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专业的具体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并拟定调整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专业建设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每五年制订一次专业建设规划,2-3年组织一次全校性专业评估,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各院(系)要积极组织专业教学改革,加大精力投入,制订专业建设实施细则,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并每年对所属专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各院(系)要在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从现有教育资源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增设市场和社会急需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专业,并按计划提交年度增设本科新专业申请,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各院(系)应在现有专业总数内,做好专业结构调整计划,对现实或发展前景黯淡的专业,应大胆进行改造、合并和撤销,积极调整专业方向,不断增加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兴专业,改造市场需求趋于萎缩的传统专业,保持专业设置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相适应。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程序和新增专业申报程序相同。

第五章专业建设的评估和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对本科专业定期进行评估,原则上2-3年对各专业评估一次。评估的方式有自评、互评、学校综合评估与验收、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学校对新办专业、重点建设专业的评估验收将分阶段进行。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隔年招生,必要时停止招生。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