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4〕33号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等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及开展政策咨询的学术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咸阳师范学院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审议有关教学文件。
2.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与建议。
3.把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向,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环节的工作。
4.论证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规章等。对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监督执行。
5.评估教师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质量、学生学习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等。
6.对学校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
7.负责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组成机构
1.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资深教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其他委员若干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调整。
2.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作风正派,团结合作,身体健康,热心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
3.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
4.各二级院(系)成立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富有教学经验、熟悉教学管理的教授、教研室主任等组成。讨论决定本院系有关教学与管理的计划、措施、评估、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组织等问题。
5.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二级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四、工作方式
l.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审议、审定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2.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五、附则
l.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