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4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陕教位办〔2018〕第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位论文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各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要通过网站、QQ群、微信群、主题班会等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查处,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教风和学风。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各二级学院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规范查处程序,加强查处力度。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二级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建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重点针对近十年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查,发现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要及时向教务处汇报,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

二、具体安排。

1.二级学院于914日前完成此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2.914日将本学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附件2)、自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实践教学科(纸质版报送1-109,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jk0572@163.com)。

特别提示: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督举报电话:029-33720572,监督举报电子邮箱:sjk0572@163.com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附件2:咸阳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

教务处

201896